【精选答疑】房地产企业建设的地下工程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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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具体计税方式如下:
1、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你公司出租地下商铺,应当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下期我们学习“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的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幼儿园等如何缴纳房产税”,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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